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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曾佩琦
  •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宏、何家真

  • 原告
    偉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七六號 原   告 偉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宏 被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家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七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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