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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О號

原告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至同年八月向原告購買生活泡沫綠茶等飲料產品七批,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九元,被告應於交貨日起二個月後付款。詎上開貨款屆期,被告竟未為給付,迭次催討,始委由律師代函通知協商解決,惟至今仍未清償,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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