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六號
- 原告
- 乙○○即伸全企業社
- 被告
- 高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