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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六號

原告
乙○○即伸全企業社
被告
高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民國)        │提示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號            │
├───────────┼───────────┼─────────┼─────────┤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五二七七九元  │AD0000000│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五九九七0七元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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