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原 告 建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號CH0六一二六五號、發票日民國八十八年七 月七日、到期日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 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詎屆期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 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一紙為證,而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