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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原告
建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榮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號CH0六一二六五號、發票日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到期日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詎屆期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一紙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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