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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一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寬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寬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丙○○背書,付款人均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2214-2號、面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均如附表所示,其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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