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五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靖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錦日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靖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錦日發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帳號、面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均如附表所示,其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