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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四號

原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送達代收人
賴靜慧
被告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右原告與被告迪美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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