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弘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已支付上揭車禍修理費之證據,並將工資、零件費用分 開計算。兩造就本件肇事經過、修理費用如有其他意見,得自行偕證人或自帶證物到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