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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林慧貞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弘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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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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