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弘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