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弘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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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