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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弘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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