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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二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二號
原   告
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琦俊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到期日未載、票號WG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本票乙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日前原告接獲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一九八號裁定准許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到期日未載、票號WG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本票乙紙(下簡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惟原告否認被告得主張系爭本票權利。按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與訴外人游玉練即中興健康休閒游泳池(下簡稱中興游泳池)簽定工程契約書,由原告承包該游泳池「熱水、泠氣空調系統」之工程,迨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即依工程契約書第二十六條付款辦法說明4之約定,經中興游泳池指定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被告丙○○收執,作為上開工程驗後一年內保固責任之擔保。又一般工程契約中之保固責任,係指於一定期間內,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定作物毀損或滅失時,承攬人有負責更換或修繕之義務,倘承攬人不為更換或修繕,定作人自行僱工修繕後,所支出之費用得自保固款中扣抵或主張保固票據權利而言。查前揭工程契約書附件「溫水游泳池保固點檢說明」業就原告之保固責任為具體記載,其第三項附註說明並約定:「本系統由本公司(即原告)負責保養保固,如有增設或更改系統,非本公司工程人員而擅自修改操作,則所有損壞,將由甲方(即中興游泳池)自行負責」,足見系爭本票權利之行使係以原告不履行保固義務,致被告受有損失,為停止條件。倘原告並無違反保固責任,則上開停止條件未成就,被告尚不得行使系爭本票權利。末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意旨,票據關係之直接前後間得為原因事實之抗辯,本件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而系爭本票所表彰之原因關係,乃中興健康休閒游泳池熱水、冷氣空調系統工程之保固責任,從而,依前述保固責任之一般定義及原告依約應盡責任之內容,原告自得主張原因事實之抗辯,被告即應先就原告如何不履行保固義務,致伊發生若干損害負舉證責任。查原告並無違約情事,前述停止條件即尚未成就,被告應不得主張系爭本票權利已生效力。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其前具狀則以系爭工程係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完成驗收,然於完工未久,即經常發生跳機及溫度無法控制之情況,嗣經多次通知原告補正瑕疵,原告於查看後均無法補正上開瑕疵,嗣更函示該等瑕疵係因中興游泳池不當操作所致,且明示不願再對該系統提供免費保固維護責任,從而,原告確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次查原告所裝設之熱水冷氣空調系統,經中興游泳池委託訴外人冠達水電工程行鑑定結果,查知原告所裝設儲熱水槽水溫應達攝氏五十五度,而壓縮機原廠設計溫度上限為攝氏四十三度,導致壓縮機負荷過載,且該壓縮機又無按裝保護裝置,致使壓縮機在正常使用情形下燒毀三台,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所致之損失,係可歸責於中興游泳池之事由,自嫌無據。綜上,系爭本票既因原告不履行保固責任而條件成就,原告自應負擔該本票債務等語置辯。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年票字第四一九八號民事裁定、系爭本票、工程契約書、操作說明書節本、存證信函、WP360規格表及律師函等影本各乙份、中興游泳池熱泵系統管路配置示意圖二紙附卷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雖具狀否認原告之主張,而以前揭情詞抗辯,並提出冠達水電工程行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據。然查系爭本票係原告依上開工程契約約定,經中興游泳池指定簽發交予被告收執,作為上開工程驗後一年內保固責任之擔保,亦即系爭本票權利之行使係以原告不履行保固義務,致被告受有損失,為停止條件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主張其為中興游泳池熱泵加熱設備所按裝之壓縮機係美國原裝進口之機種,其規畫、操作、保養均具有專業性,是其交付中興游泳池之操作說明書首頁即明揭該熱泵設備應有專人負責保養及操作,該系統之流程及配置方式均經嚴密之規畫設計,若未經原告同意,切勿自行變更或加設等情,有卷附操作說明書節本乙份可稽。又按「本系統由本公司(即原告)負責保養保固,如有增設或更改系統,非本公司工程人員而擅自修改操作,則所有損壞,將由甲方(即中興游泳池)自行負責」,此觀卷附「溫水游泳池保固點檢說明」所載亦明。查原告主張該熱泵設備驗收並交中興游泳池使用不過數月,壓縮機竟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燒毀情事,其因係中興游泳池擅自於熱泵系統改裝管路及操作不當所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興游泳池熱泵系統管路配置示意圖二紙在卷可憑,而觀諸上開中興游泳池將熱泵系統管路增配後之圖示,可知該系統之集管區已另遭中興游泳池擅行接管至冰水池,中興游泳池此一自行變更或加設行為,將導致該系統主機之循環用水不足產生外部結冰現象,復因冰水端管內結冰堵塞,使新補進之水無法正常循環,此時將造成壓縮機跳機,且中興游泳池於冰水管結冰尚未解除及管內循環水未補足前,強制壓縮機運轉,即為造成壓縮機高負荷運轉燒毀之主因,足見本件瑕疵之成因,應係中興游泳池違反前揭操作說明書之注意事項及溫水游泳池保固點檢說明,擅自於熱泵系統改裝管路及操作不當所致,是原告主張其並無違反保固責任,應可採信,則被告猶抗辯稱原告有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云云,應不可採。次查被告雖提出冠達水電工程行制作之鑑定報告書為據,惟按本件瑕疵之成因,係中興游泳池違反約定,擅自於熱泵系統改裝管路及操作不當所致乙情,業如前述,且原告主張冠達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林建男,為中興游泳池之蒸汽鍋爐維修廠商,復受託加設前述管線之事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就此部分為陳述或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冠達水電工程行與中興游泳池間顯然具有長期契約上之利害關係,依此該鑑定報告書,自難期公正客觀,是被告提出上開鑑定報告書,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憑證,此外,被告復未就其抗辯原告有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之事實,再舉證以實其說,從而,本件仍應以原告之主張較為可採。添

二、綜上所述,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所謂之工程瑕疵可歸責於原告,則系爭本票債權之行使條件尚未成就,原告即無給付票款之責。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系爭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呂 明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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