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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四號

完成修繕工程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四號

原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完成修繕工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己○○○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滲水等問題,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

二、查原告前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簡易事件審理中。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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