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四號
- 原告
- 乙○○○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告
- 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完成修繕工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己○○○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滲水等問題,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
二、查原告前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簡易事件審理中。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得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