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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三一號

確認買賣契約解除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三一號

原告
臺灣成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解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固有明文,惟此乃民事訴訟法關於因契約涉訟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本件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係以被告出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其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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