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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七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利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民執果字第六一七五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請求原告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被告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鈞院非訟中心係以寄存送達方式核發該支付命令,致原告無法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因而確定,被告據此已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查封執行在案。惟被告為原告處理行政救濟程序,約定被告代辦費用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而非如被告所言之陸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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