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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英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參佰零壹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誠泰銀行大里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百一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一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並於前言詞辯論時為同意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認諾,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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