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英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參佰零壹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誠泰銀行大里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百一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一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並於前言詞辯論時為同意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認諾,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及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
├──────┼───────────┼──────┼──────┤
│89年3月30日 │一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一元│89年4月24日 │89年4月25日 │
├──────┼───────────┼──────┼──────┤
│89年4月30日 │二百萬元              │90年1月16日 │90年1月17日 │
├──────┼───────────┼──────┼──────┤
│89年4月30日 │二百萬元              │90年1月16日 │90年1月17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