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英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參佰零壹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誠泰銀行大里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百一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一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並於前言詞辯論時為同意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認諾,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及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 ├──────┼───────────┼──────┼──────┤ │89年3月30日 │一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一元│89年4月24日 │89年4月25日 │ ├──────┼───────────┼──────┼──────┤ │89年4月30日 │二百萬元 │90年1月16日 │90年1月17日 │ ├──────┼───────────┼──────┼──────┤ │89年4月30日 │二百萬元 │90年1月16日 │90年1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