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四六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伸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伸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伸裕貿易有限公司簽發,被告伸輝貿易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泛亞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