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原 告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陸續向 原告購買化學原料等貨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零參佰肆拾捌元, 原告業已交付貨物完畢,惟履經催索,被告仍未給付,是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如主 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