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 原告
-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化學原料等貨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原告業已交付貨物完畢,惟履經催索,被告仍未給付,是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