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乙○○ 丙○○即建宏工程行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同平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拾分之陸,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五千九百一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十一萬八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