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三五號 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久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向原告租用 發電機,每月租金三萬五千元。惟被告尚有租金共計二十一萬二千元,拒不給 付。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係訴外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甲○向原告租用上開發電機,供渠經營 之變臉PUB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