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一七號
- 原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