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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三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三О號

原告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榮
送達代收人
黃鵬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吳 幸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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