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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吳幸芬

  • 當事人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三О號 原   告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榮 送達代收人 黃鵬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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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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