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原 告 百泰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菖緯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