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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百泰工業社與被告菖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原   告 百泰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菖緯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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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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