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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原告
百泰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菖緯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呂 明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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