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
- 原告
- 百泰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菖緯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