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九О號 原 告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百泰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九十年七月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