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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耕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均依約交付,被告為支付貨款而背書交付票載金額新台幣(下同)十九萬一千零四元,發票人乙○○,到期日九十年四月三十一日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另被告於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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