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 原告
-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明
- 送達代收人
- 江進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泰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