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原 告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明 送達代收人 江進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泰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