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五號
- 原告
-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明
- 送達代收人
- 江進明
- 被告
- 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二十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