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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晟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壹仟元,及其中⑴肆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⑵玖拾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執有訴外人張國忠簽發,經被告背書,⑴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金額肆拾捌萬伍仟元,⑵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金額玖拾玖萬陸仟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向付款人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提出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惟被告否認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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