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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四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義
被告
程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經被告程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暉公司)背書,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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