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四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義
- 被告
- 程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經被告程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暉公司)背書,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