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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丙○○即成豐企業社即瑞和企業社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八七號 原   告 丙○○即成豐企業社即瑞和企業社 被   告 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各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彰化商業 銀行水湳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二萬九千二百四十六元,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雖以公司 資金週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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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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