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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五號

原告
聯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經營酒類、食品等生意,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陸續向其購買酒類商品,貨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 二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一元。嗣經被告通知,請原告辦理退貨及貨款結算,經原告辦理退貨完成後,結算貨款經扣除退貨金額八萬一千八百四十元,迄今尚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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