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五號
- 原告
- 聯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經營酒類、食品等生意,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陸續向其購買酒類商品,貨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 二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一元。嗣經被告通知,請原告辦理退貨及貨款結算,經原告辦理退貨完成後,結算貨款經扣除退貨金額八萬一千八百四十元,迄今尚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