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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七號

反訴原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晉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反訴被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
訴訟代理人
劉楚

        林正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反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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