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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八號

原告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付款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票號T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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