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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三號

原告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明
被告
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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