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三號 原 告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明 被 告 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