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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江進明

  • 原告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三號 原   告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明 被   告 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珠香即百泰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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