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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八號

給付代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八號

原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梵帝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同年十月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製石材製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原告業已完成並交付貨物完畢,惟履經催索,被告仍未給付,是爰依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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