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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九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九一號

原告
有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宏仁律師
被告
盧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為發票人,付款人為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發票日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票號AA0000000,面額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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