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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七號

給付製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七號

原告
藝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製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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