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及訴外人丙○○、戊○○名義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八 月十六日、到期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金額新台幣柒拾萬元之本票壹紙,對於原告之 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一紙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 定,經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二0六三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上開本票並非原告簽 發,印章及簽名均非真正,顯係他人偽造,原告不應負擔此項本票債務,為此提 起本訴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 九年八月間邀同均任職於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特公司)之丙○○ 、戊○○等人向被告申貸消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