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四五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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