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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四五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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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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