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六號 原 告 臺揚企業行即丁政宏 送達代收人 蔣文正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玖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