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七七號
- 原告
- 天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九五二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SHIGIYA GAS─三0、五0之研磨機參台及東台NO五九三四 FL雙軸專用機壹台,即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查封標的物清單「編號一」及「編號三」物品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以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五六號確定判決對於訴外人巨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嘉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詎於九十年五月七日,誤以台中縣太平市○○路四三二號房屋內原告所有如主文所示之SHIGIYA GAS─三0、五0之研磨機參台及東台NO五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