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原 告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被 告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孟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方面: 1、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被告承租台中市○○○路七十七號一 樓西南隅部分約十二坪之店面,租賃期間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四月十 四日,並給付保證金(押租金)十八萬元,嗣原告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