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 原告
-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方面:
1、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被告承租台中市○○○路七十七號一樓西南隅部分約十二坪之店面,租賃期間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並給付保證金(押租金)十八萬元,嗣原告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