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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原告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方面:

1、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被告承租台中市○○○路七十七號一樓西南隅部分約十二坪之店面,租賃期間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並給付保證金(押租金)十八萬元,嗣原告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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