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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原   告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被   告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孟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三款倒數第六行關於「桃子髲廊」之記載, 應更正為「桃子髮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之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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