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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上訴人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元,折合新

台幣貳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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