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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上 訴 人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元,折合新 台幣貳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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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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