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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上 訴 人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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