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上 訴 人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