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 原告
-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款第一段第七行關於「..員『公』紀憲沂」之記載,應更正為「員『工』紀憲沂」;同項款第二段第七行「..僅足以證明被告同意以保證金抵付租金,」應更正為「..僅足以證明被告『不』同意以保證金抵付租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