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三號 原 告 台北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被 告 丙○○○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孟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款第一段第七行關於「..員『公』紀憲 沂」之記載,應更正為「員『工』紀憲沂」;同項款第二段第七行「..僅足以證明 被告同意以保證金抵付租金,」應更正為「..僅足以證明被告『不』同意以保證金 抵付租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