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四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鈦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民國) │提示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 票號 │ ├───────────┼───────────┼─────────────┼─────────┤ │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 日 │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 日 │壹拾柒萬柒仟元 │VP0000000│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VP0000000│ ├───────────┼───────────┼─────────────┼─────────┤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VP0000000│ ├───────────┼───────────┼─────────────┼─────────┤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壹拾萬陸仟柒佰元 │VP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