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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 原告
    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兆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八號 原   告 蕙達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右原告與被告兆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兆陞營造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居所,並檢附被告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兆陞營造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之送 達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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